www.det365关于同意南通市通州区
五甲法律服务所更名的批复
南通市通州区司法局:
你局关于变更辖区五甲法律服务所名称的请示收悉。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和《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批复如下:
鉴于原南通市通州区五甲法律服务所所在地五甲镇已被合并撤销,且执业场所与法人均发生了变更,经市局基层处对相关申请实质性审查后,同意原南通市通州区五甲法律服务所更名为南通市通州区州正法律服务所。南通市通州区司法局应及时收缴原南通市通州区五甲法律服务所公章、财务章、介绍信以及加盖过公章的空白出庭函,并将原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报送市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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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