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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1+3”模式化解外出准假审批中的难点

来源: 崇川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6-25 字体:[ ]

外出准假工作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中最为常见的实务,通过对日巡查数据的分析,对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标准》,崇川区局发现在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本人到场的”请假理由时存在着监管隐患,2017年全年崇川区有3名社区服刑人员以该理由请假外出后,因提供虚假不实证据材料被给予警告处分。为此该局曾一度禁用该请假理由,但又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有悖于“五扶一促”的帮扶理念,为了化解刚性规定和柔性帮扶之间的矛盾,崇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从今年初开始在强化外出期间的遵规守纪教育、电子定位监管和网上巡查的同时,尝试将“1+3”模式运用于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本人到场”为由的请假外出审批中,“1”即限定一个期限,原则上省外为48小时以内,省内为24小时以内;“3”即“核实+陪同+回访”,试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调查核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外出申请及外出前、后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某甲入矫前在某驾校已报名参加驾驶培训,科目一、二均已通过考试,如果科目三推迟至解矫,将会导致其本次培训作废。通过对某驾校的实地走访,确认属实后批准了其外出至邻县的申请,销假后又对其是否参加了本次考试进行了复核。

二是陪同外出。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陪同外出,确保外出期间的监管教育不缺位。社区服刑人员某乙是刚入矫的假释人员,入狱前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入矫后经过努力与某工程监理公司达成了用工意向,但其执业证书需重新注册。尽管经核实其外出至南京的事由属实,但考虑到某乙为入矫三个月以内的严管对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派出了专职社工全程陪同办理了证件注册。

三是及时回访。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前、后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电话回访。社区服刑人员某丙与儿子同案,儿子被判实刑入狱后,儿子与儿媳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孩归儿子抚养,目前实际上由周某丙抚养,小孩为残障儿童,在北京某医院装配了助听器,不慎损坏后经多次维修未能修复,需到北京更换助听器。经向本地医疗机构咨询和北京某医院核实,某丙请假事由属实,批准了其申请。销假后执法大队及时与北京某医院进行了联系,了解了某丙孙子助听器的更换过程,最终确认了某丙请假期间无违规越界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本人到场的”准假审批“1+3”模式实施以来,改变了以往全面禁用的简单做法,改堵为疏,既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因该理由请假外出期间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又满足了人性化监管和适应性帮扶的现实需求,受到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欢迎。自今年实施以来,以此理由准假外出的11人次,无一人因虚假不实外出申请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