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19 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将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职责划归市委政法委。
(四)增加负责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六)增加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和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机构,管理监督在我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四)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和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七)组织、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148”法律服务,指导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开展业务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
(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装备计划、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主管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十)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的登记。组织开展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的研究,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二)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社团开展业务工作,指导、组织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公文审核、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会务、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资料管理以及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涉港澳台法律事务;负责司法行政对外宣传工作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信息调研、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新闻、信息简报的收集编发工作;指导市法学会开展业务工作。
(二)政治部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组织、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承办局管干部和协管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以及相关人事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主管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开展业务工作;承办局属社会团体的有关管理工作。
(三)计财装备处(审计处)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配备规划;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的计划、审核和分配;监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警用车辆、通讯及物资装备;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项经费和固定资产;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财务管理;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承办本局机关房屋管理维修和基建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四)教育培训处(国家司法考试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岗位培训、素质教育、专业知识更新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轮训及素质教育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内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拟订我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收集、反馈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承办报名材料初审、报送工作;承办申请授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材料的初审、报送、发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社会法学教育工作。
(五)信息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指导全市司法行政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局机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负责局机关网站、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有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采集、提供工作;配合市信息主管部门开展信息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和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对外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普法工作;指导全市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工作;承担市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律师管理处
指导、监督律师的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市律师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以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协助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机构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参与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行为;监督管理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代表机构;参与律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市律师协会开展业务工作。
(八)公证管理处
指导、监督公证的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市公证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其执业活动;协助省司法厅开展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和公证员执业证发放工作;协调各公证机构之间的关系和业务管辖;负责职权内有关涉外、涉台(港澳)办证资格初审及公证事项的审核审批;参与查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纪行为;参与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市公证协会开展业务工作。
(九)基层工作处(市大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办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和年检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突发性、群体性纠纷事件的调解工作;承担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市专业调处中心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工作;参与查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纪行为;参与调解员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十)社区矫正工作处(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安置帮教处)
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研究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部署、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收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信息,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及培训调研工作;指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负责指导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审核和相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初审工作;负责境外人员可能适用缓刑的审前调查工作;指导、协调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司法鉴定处)
具体承担司法局行政服务事项,负责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组织、协调、跟踪、督促;承担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审核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等工作;承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和对申请律师执业初审工作;负责公证机构的设立初审、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工作;办理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登记等审核工作。
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工作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遴选和管理市级司法鉴定机构;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行为;协助省司法厅开展全市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资格统一考试(考核)及其资格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司法鉴定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司法鉴定业务的对外交流、培训工作;参与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承担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对仲裁委员会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开展业务工作。
(十二)法律援助管理处(市法律援助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规章、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指导全市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协调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案件受理争议;负责全市法律援助组织的设立;负责全市公职律师执业申请、执业证照发放、年度注册工作;指导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开展业务工作;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指导“148”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市“148”法律服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公证处为市司法局直属行政机构。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为81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副处长(主任)3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公证处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19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