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对象、经济困难标准、救济途径及期限
来源: www.det365 发布时间:2007-03-19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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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范围
(
1
)请求国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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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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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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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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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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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
8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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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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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
(
1
)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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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
3
)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3、法律援助的对象: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4、经济困难的标准: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南通市区城镇低保户享受低保标准为270元/月人,海安、如皋、如东为220元/月人,通州、启东为240元/月人,海门为245元/月人。农村低保户享受低保标准县(市)不低于1000元/年人,市区为1500元/年人。
5、救济途径及期限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